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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自已乱画野广告自已凊除
署名:周家山
时间:2012-02-09
正文: 2月9日上午10点钟,郧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大队一中队在中队长陈波的带领下正在中岭街巡逻,在城关镇塑料厂旁一男一女正在墙体上涂写墙改梁总公司和联系电话号码野广告,几名队员当场将俩人涂写工具和涂料,麾托车扣压,并带回大队进行询问。 在出示执法证件后,让俩人出示身份证,并对俩人分别进行了笔录,原来俩人为一对夫妻,昨天骑摩托车从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彭营乡南王庄和庄而来,今早起来吃过饭后开始找墙体涂写广告,谁知没画2处就被抓了。一中队依据法规向其进行了笔录和签名画押,并出具了暂扣证扣压其乱画工具,涂料和摩托车,还当场向王保合夫妻宣读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市客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林、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吿、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王某夫妻选择了自己清除清洗自已乱写乱画的野广告,在王某夫妻清除清洗自已乱写乱画的野广告时遭到了附近居民的谴责,62岁的居民曾兆寿当场指责王某夫妻的不文明行为,还积极支持城管大队治理打击乱涂乱画乱贴野广吿行为,还市民一个整洁的卫生环境。根据王某夫妻的认错态度和整改行动,郧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大队对王某夫妻给予了从轻处罚。  图1872号为几名队员正在监督王某清除自已所写野广吿时的情景。图1867号为王某麾托车及工具被暂时扣压 时的情景。 图1852号为中队长陈波(左)向王某(右)出示执法证件 时的情景。图1856号为王某在笔录上签名时的情景。 图1861号为王某在笔录上按手印时的情景。 图1884号王某正在清除自已所写野广吿时的情景。 图1895号62岁的居民曾兆寿当场指责王某夫妻的不文明行为时的情景。图1876号为王某在正在清除自已所写野广吿时的情景。 图1884号王某正在清除自已所写野广吿时的情景。 周家山 摂 郧县城管大队 电话13872840078 邮编4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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