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9月1日起工商登记实行“先照后证”
湖北省政府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中未明确规定必须先许可、后办照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国务院通知、部委规章和省级文件中提出的“种子、兽药、煤炭生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计划生育服务、化妆品生产、铁路运输、水陆运输、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结售汇业务、电影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汽车生产、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资产评估、融资性担保、职业介绍、建设项目、印花税票代售”等107项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作为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后置审批项目,改为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保留直销企业、农药种子经营、农药生产、粮食收购、饲料生产、供电、燃气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经营、 银行业、保险业、出版业、计量计具制造维修、旅馆业、养老机构等5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先照后证审批项目,市场主体均可以先向工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办许可审批。列入先证后照审批事项目录的,工商机关应把好登记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弃和改变前置审批,工商部门要发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主力军作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各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