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消防抓获两天七起放火嫌犯
3月1日凌晨,郧县公安消防大队连续扑灭5起火灾中的3起,并在火场附近将被举报的放火嫌疑人当场抓获,使两天7起火灾放火嫌疑人最终被消防官兵抓获,避免了更大的安全隐患发生,受到周边居民的热情称赞,赞消防官兵智勇双全。
2月28日夜,城关镇卫生学校对面一大堆木柴被点燃,危机旁居民楼,郧县消防中队赶到现场迅速将火扑灭。23时12分,位于城关镇信用联社菜市场旁堆积木柴着火,中队官兵赶到后对火灾进行扑灭,现场群众报告说有一名穿蓝色衣服戴白色帽子的人疑似纵火嫌疑人。几小时后的3月1日0时22分,交警大队旁一汽车修理店门前杂物被点燃并引燃门口皮卡车,郧县中队赶至现场扑灭中旁边另一处堆放杂物的垃圾堆被点燃,现场群众均指出是一名男子纵火,扑灭火灾后郧县大队迅速联系刑侦大队公安干警,通报后一起出车在街上巡逻找纵火人未果。3月1日3时2分时,郧县大队又接到报警称郧县城关镇种蓄厂旁,即城北西路41号7居民楼杂物间堆放木柴着火,郧县中队赶到现场灭火时发现一疑似纵火的男子,大队官兵将嫌犯控制住后联系刑侦大队公安干警,将纵火男子移交公安部门。至此,纵火男子已纵火5次,在其身上发现打火机,以及在脸上有被火燎到的痕迹。
消防火调人员联合县公安局,第一时间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现场勘查、提取相关痕迹证物,同时,对火灾现场群众再次逐个进行了详细询问,最终认定此人确为两天7起纵火人。目前,纵火男子因涉嫌放火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著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狂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夲报视界网周家山 王林 魏紫程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