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近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非遗资源丰富、传统文化积淀深厚的传统村镇、街区、少数民族聚集区等特定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条例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分别制定两级非遗传承人的传承补助标准,通过助学、奖学金或者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鼓励传承人带徒授艺,对高龄、灾病、特困等代表性传承人实施救助。实行传承性、生产性、抢救性、记忆性、区域性等分类保护制度,重点突出屈原文化、昭君文化、嫘祖文化、巴楚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与文化旅游、节庆民俗活动相结合,推进非遗进景区,鼓励和支持非遗资源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据悉,宜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现有1项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19项国家级、50项省级,国家级项目数量位列全省第一;拥有17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省级103人、市级493人;还有2个省级非遗传承示范基地。宜昌通过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有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加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和作用,为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市,提升城市文化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视界网 张国荣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