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省政府批复郧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11月25日,湖北省十堰市市政府十政函(2010)8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郧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郧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0)322号意见,同意郧县在城市管理与矿产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行政处罚项目集中后的执法主体为郧县综合执法局。湖北省省政府在批复文件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同意郧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是行使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是行使县级矿产管理领域中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加工管理中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河道采砂和航道管理,林地占用,森林植被保护,污染物排放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同时还规定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己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经费由政府财政全额划拨,收费和罚款全额上缴国库,同时对行政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进行了规定。日前郧县城建监察大队与矿山执法大队己经合并成立郧县综合执法局,所有干部及公开招考人员己通过法律培训,现己累计拆除规划区内违法建筑119家计31446.46平方米,矿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图为近日郧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大队队员正在谭家湾镇一违法工地列队听侯调遣拆除违法建筑布署时的情景。周家山摄湖北省郧县城管大队电话13872840078邮编442500